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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 立院初審通過 違規事業單位與雇主擬公布名稱罰鍰加重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5日初審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新增雇主聘僱居有永居身分的外國人,需為其提撥6%勞退金,受惠人數約有1萬5,800人,另新增違規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將公布,同時加重雇主罰則,積欠退休金和資遣費罰鍰改為30萬元至150萬元。
另外,立委賴士葆提增訂勞退新制勞工自提部分,可以開立專戶自選投資,今天審查時委員仍有歧見,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孫碧霞指出,經過歷年研議及調查,由於勞工若自選投資必須自負盈虧,所以勞工反對比例仍高達6成,建議不增訂。因此召委徐志榮決議,該條文保留委員會,擇期再審查。
至於立委徐志榮提案取消勞退新制6個月資遺費上限,孫碧霞說明,取消資遣費上限6個月,涉及重大制度變革,不但可能增加雇主成本,勞工也可能受害,勞雇都有衝擊,需要更多時間討論。上述條文,今天送出委員會、但保留黨團協商,徐志榮要求勞動部1個月內邀集勞雇團體討論,提供更多的資料以供協商。
衛環委員會今天逐條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吸引留住外及專業人才,增訂勞退金條例適用對象納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在台灣地區工作的外籍人士,另也增訂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務的雇主等若自提每月6%退休金到個人專戶,可不計入所得稅課稅等。
刪除原條文第47條,通過新增45條之1規定,加重雇主未依規定標準或期限給與退休金或資遣費罰則,違者將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增訂雇主應負擔的員工勞退金若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除了加罰滯納金以外,經過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將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和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和處分金額。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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