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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失聯移工、非法雇主仲介 自首可減免處罰 移民署減免處罰新規上路 盼緩解人力負擔

根據移民署的統計數據,今年2月份在臺失聯移工人數為8萬5,229人,較前一個月下降了718人。為了減緩移工失聯的現象,彌補查緝人力的不足,移民署針對特殊情況和對象實行處罰減免政策,鼓勵包括移工和非法仲介向治安機關或行政機關自首,並檢舉不法行為。

根據移民署制定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該標準內容包括以下幾點:對於協助或雇用外國人在臺灣從事與停留/居留許可不符的活動,或是藏匿、收容或隱避外國人使其從事不法活動的非法仲介或雇主、非法居留的失聯移工,如果主動向治安機關或行政機關自首,罰鍰可以減輕二分之一。同時,如果自首時提供資料檢舉其他違反相關法規的犯罪行為,而且確實查獲,內政部可免予處罰,但減免處罰僅限一次。

另外,根據該標準的第三條規定,對於原先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所需支付的罰鍰,如果符合特定情況,罰鍰可減輕二分之一。特定情況包括八十歲以上、需要照顧在臺灣設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並提供相關佐證、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疾病且由國內合格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因懷孕、生產、流產而無法搭乘飛機或船班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而這些情況必須在逾期停留或居留的六個月內發生,才能獲得減輕處罰。

此外,對於因為遭到人口販運而在台灣逾期居留的被害人,內政部可以免予處罰。同時,如果逾期居留者提供事證檢舉協助治安機關查獲違法行為,檢舉人也可以免罰。對於非法居留的外國人檢舉並協助查獲有人讓逾期居留的移工從事不法活動並容留、藏匿或隱避的行為,也可以免罰。此外,如果外國人因天然災害、疫情、重大事故、酷刑、殘忍和不人道待遇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逾期居留,也可以提供相關資料佐證並免予處罰。

移民署已於2月29日公布了這份新的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並於3月1日起生效。詳細條文與說明可參閱移民署公告: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29/7235/36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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