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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仲介辦法公告 2/1 調整移工失聯採計期間 移工入境31-90 日失聯 課國內仲介責任

為加強對外籍移工的管理,遏止其入境後行蹤不明的情況,勞動部自113年2月1日起實施新政策。根據修正後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將根據移工入境時間點的不同,區分國外仲介和國內仲介的責任範圍。若移工在入國後30日內行蹤不明,將追究國外仲介的責任;而在第31日至第90日期間行蹤不明則由國內仲介負責。然而,如果國內仲介未能盡到責任,即便在30日內,仍會列入行蹤不明人數中。

這項修法的目的在於強化外籍勞工仲介公司的招募選任責任,以及加強本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移工的照顧。此外,修法僅調整了移工失聯的採計期間,並未調整失聯比率和人數的規定。

根據修正後的規定,國內仲介需要在移工入境後第31日至第90日期間負責失聯事件的追蹤。至於外國仲介,則需在移工入境後30日內負責。這一點需要特別注意。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說明,對於同一法人籌設的情況,例如一家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在重新設立許可時未能通過,然後又重新提出申請,仍然會審查其是否符合相應規定。若該機構的移工發生失聯情況超過規定人數和比率,則可能不會獲得許可。

這一修法的實施旨在保障外籍移工的權益,並加強對仲介公司的監管,從源頭上防止移工失聯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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