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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條件: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三等親之關係。 -
2
被看護者資格:
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資格即可申請- 1具有醫院開立之巴氏量表。
- 2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 3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輕度以上。
- 4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手冊符合下列標準。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 |
代碼 | 類別 | |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06 | 智能障礙者(重度) |
09 | 植物人(重度)「能申請2名家庭看護工」 | |
10 | 失智症者(輕度) | |
11 | 自閉症者(重度) | |
12 | 慢性精神病患者(重度) | |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03 | 平衡機能障礙者(重度) |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重度) |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中度) |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05 | 肢體障礙者(重度) |
備註: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
15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重度) |
16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重度) (1.染色體異常、2.先天代謝異常、3.先天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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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多重障礙者(重度)(不在特定類別中,但至少具有符合特定項目之一,障礙類別輕度、中度者) |
重新招募及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者【免評】
1.年齡達75歲以上長者
2.持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