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回應民眾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保障入住機構老人之權益與安全,衛福部修正「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除修正老福機構面積、設施、人員配置、資格、登錄及繼續教育,準用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並修正老福機構有關外籍看護工進用規定,其進用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籍專任照顧服務員人數。
據了解,老福機構業者先前提出建議,外籍看護工進用人數能比照製造業計算方式,將行政人員如人事、會計、司機等人數納入,不過,衛福部官員指出,照顧服務人員是需要專門技術技能,外籍看護工僅是補充人力,因此「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修正草案中僅將文字更具體,外籍看護工進用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籍專任照顧服務員人數,其本國專任照服員是指有投勞、健保並全時在機構工作者,同時機構名冊驗章時仍在職者。
對此,勞動部則表示,衛福部修正的文字更貼近現行藍領外勞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的規定,老福機構業者聘用外籍看護工人數與現行相比不會有所影響。
衛福部指出,考量現行本標準規定已不足以因應人口結構快速老化所產生之需求,為維護老人福利機構住民之受照顧權益及因應長服法施行,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與新設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競合,並提高老人福利機構輔導效能,9月7日預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修正草案,對於該公告內容有建議者,請於9月25日前向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陳述意見。
根據修正草案第3條規定,為強化長期照顧機構防災避難及公共安全效能,加強住宿式機構之防火避難與安全,並考量實務運作,在不溯及既往之前提下,機構許可設立樓層以十層樓為最高上限。又為保障現有服務對象權益,使現有相關長照服務提供單位繼續提供服務,明定於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設立及核准籌設者,不受樓層限制。
修正條文第四條規定,增訂有關護理站、廚房及緊急照明等設備設施,並明定老人福利機構應自本標準修正施行日起二年內改善完成,使其寢室間之隔間高度與樓板密接。
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增訂老人福利機構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之代理機制,並修正老人福利機構有關外籍看護工進用之規定,現行規定是第三款照顧服務員,其中外籍看護工除本標準另有規定者外,不得逾二分之一,草案修正為照顧服務員,其屬外籍看護工者,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其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籍專任照顧服務員人數。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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