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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5

就服法5/12 生效移工失聯遞補等待期縮短 合意轉換逾一個月未轉出原雇主仍須負責任

勞動部指出,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條文,自112年5月12日起生效。如果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超過一個月仍未轉出,雇主可以申請遞補新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勞動部提醒,如果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並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在新的雇主接續聘僱之前,雇主仍需負擔移工生活照顧及安排移工依期限出國等責任。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條文,總統於112年5月10日公布,並自12日生效。為配合法規修正,勞動部同步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的相關申請書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根據移民署112年3月的統計,失聯移工總數為83,590人,其中製造業有45,928人、看護工有31,473人、漁工有2,761人、營造業有2,192人、其他行業有630人、農林漁牧或魚塭養殖有293人、家庭幫傭有163人、農務技工有150人。

勞動部解釋,自112年5月12日起,如果移工行蹤不明,雇主按規定通報入出國機關及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可以在行蹤不明發生日滿3個月後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的雇主則可以在行蹤不明發生日滿1個月後申請遞補。如果雇主與外籍家庭看護工達成「合意轉換」,並且經勞動部於112年6月1日發函廢止聘僱許可,外籍家庭看護工自發文日起滿1個月且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的翌日(即112年7月2日起),雇主可以申請遞補。

勞動部舉例說,如果移工在112年6月1日發生行蹤不明,產業雇主可以在同年8月30日起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的雇主則可以在同年7月1日起申請遞補。此外,符合申請遞補資格的雇主應在最晚遞補日起算的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受理申請。

對於在法規生效前等待遞補的雇主,如果其等待遞補期間符合新法規定的標準,如何申請呢?勞動部表示,如果移工在112年5月12日前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後,產業雇主自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滿3個月以上但未滿6個月,家庭看護工的雇主自移工失聯發生日起已等待遞補1個月以上但未滿3個月,雇主可以透過勞動部的線上申請系統(https://fwapply.wda.gov.tw)申請遞補。

勞動部預估約有3,000名雇主符合立即申請遞補新移工的條件,其中家庭雇主約有1,000名,產業雇主約有2,0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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