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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專欄

202401-25

年前缺工聘僱外國人須確實查核身份 違法指派許可外工作最高可罰15 萬元

近日,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提醒民眾,在人力吃緊的時刻,切勿隨意僱用未明來歷的外國人。違法僱用或容留外籍人士的雇主,可能面臨最高75萬元的罰鍰。同時,合法聘僱的外國勞工也應確保工作內容符合申請業別,例如家庭看護工僅能從事照顧被看護人的相關生活照料工作,違規者最高可罰15萬元,若指派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罰金更可達15萬元。

截至112年11月底,彰化縣移工人數已達6萬1,726人,其中產業類50,012人,家庭看護工10,403人。勞工處表示,最常見的違法樣態是非法聘僱或容留逃逸移工從事工作,無論是否以友誼協助或以打工換取食宿,均構成非法容留,違反就業服務法。此外,雇主指派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工作閒暇時協助雇主家庭或打掃親朋好友家,即使是合法雇主也違反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的法令,同樣會受罰。

勞工處進一步指出,雇主在聘僱外國人之前應該採取「查」、「核」、「問」等三步驟,確認外國人的居留證及工作許可,核對身分,並詢問其來台身分。即使是國外留學生,雇主也應該確認其外僑居留證、學生證和工作證。

對於新住民的聘僱,雖然無需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但雇主仍應查驗其居留證、護照、依親戶籍資料等「正本」證件,仔細核對相片和身分資料,以免聘僱到假冒新住民身分的外國人從事工作。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的「非法容留」或第57條第1款的「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外國人」,將面臨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能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再次違反者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的罰金。

對於違反第57條第3款的「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則會受到3萬元至15萬元的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將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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