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勞工保險局說明,外勞加入勞保,權益比照本國人,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於91年1月23日後死亡者,得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應備文件包括: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死亡證明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均應包含中譯本,送我駐外單位簽證,中譯本未簽證可於台灣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申請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其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並註明與原件相符)。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被保險人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2個月;子女年滿12歲死亡,發給2個半月;子女未滿12歲死亡,發給1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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