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勞動部於112年10月15日正式推行家庭看護工新規範,鬆綁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與程序。從此日起,有意向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的家庭,將有更多元的認定方式,包括長照服務使用超過6個月者及患有重度肢體障礙、罕見疾病或輕度失智症的民眾,均可直接進行外籍看護工申請。
此外,勞動部於112年10月13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附表與條文,該法案自10月15日起正式生效。隨著這波修法,利用長照服務滿6個月的申請者,應先向地方照管中心進行申請,再經由照管中心認定後,最後方可向勞動部提出外勞申請。
勞動部進一步解釋,新規定下,外籍看護申請者需透過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的診斷,並達到巴氏量表(CDR=1以上)的失智評估程度,方可申請。同時,擴大肢體障礙與罕見疾病的認定,不再限制病症種類。
為回應產業需求,勞動部更鬆綁中階技術人力資格,並對中階農業範疇進行調整,納入林業、畜牧及養殖漁業等領域。此外,為便民,勞動部決定刪除延長引進許可效期的申請程序,即使雇主未能於許可期間內完成外國人的入國手續,也可在許可到期後的3個月內繼續進行。
勞動部呼籲,各雇主在進行外勞仲介或聘僱時,應仔細閱讀相關規定,避免因不熟悉規章而導致的外籍看護申請失效。
此次政策調整,勞動部期望能更貼近家庭實際需求,也更加滿足產業人力需求,為台灣的外勞政策帶來更大的彈性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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