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新增第四款規定,特別針對「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違反加班工時、輪班及7休1例假規定(勞基法第32條、第34條或第36條規定者),其裁處金額將以5萬元起跳,其餘事業單位裁處金額仍維持2萬元,該規定將自107年10月1日起生效。
勞動部長許銘春6日上午出席「大專校院學生職場安全衛生體驗營」時受訪表示,上市櫃公司屬於大型企業,應該要成為示範,因此如果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裁罰將從5萬元起跳,她強調,5萬元是最低的原則,如果企業違規的情節重大,仍可以加重1/2的罰鍰,也就是最高可罰150萬元。
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34條或第3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說明,日前找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開會研商,對於上市櫃公司違反勞基法加班工時、輪班及7休1例假規定,其裁罰應與其他中小事業有所區別,上市櫃公司更有能力遵守並執行法令,因此將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修正,其他事業單位維持裁罰金額2萬元起跳,上市櫃公司則是以5萬元起跳。
勞動部107年9月4日公布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自107年10月1日生效。
勞動部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裁處罰鍰之案件,有一致性之處理規範,特訂定本原則。主管機關應依勞基法第80條之一第二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於裁處罰鍰時,審酌下列各款情事,為量罰輕重之標準:包括(一)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二)累計違法次數。(三)未依法給付之金額。(四)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五)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六)受處罰者之資力。
該原則新增第四款規定,其修法說明指出,鑑於雇主使勞工超時工作、違反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及使勞工於例假出勤等規定,除影響勞工身心及家庭生活外,亦將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另考量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已具置專責人員辦理法遵事宜之規模,對於勞工權益之保障,應課予較高標準之要求,以促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因此違反前開規定者於行為時如屬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主管機關裁處時應依本法第79條第一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審酌其資力,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本法第79條規定,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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