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去年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申請案件有5萬6千餘件,退件率1成7,其中以「未完成長照中心推介程序作業」居冠,其次是「原聘僱外國人未出國或完成轉換雇主程序及未檢還遞補函」;勞動部提醒,雇主於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時,應注意申請資料及文件是否齊備。
根據統計,107年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招募申請案退補件約有1萬件,包括「未完成長照中心推介程序作業」約占32%、「原聘僱外國人未出國或完成轉換雇主程序及未檢還遞補函」約占24%、「欠繳就業安定費用或誤繳審查費用」約占14%等。
勞動部說明,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之1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醫療機構申請被看護者的專業評估,並至所在地的縣(市)政府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者,雇主即可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因此雇主送件前應確認推介程序已完成。
另如被看護者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前應確認該外國人已出國或由其他雇主完成接續聘僱申請作業,又雇主如果已經取得遞補招募函再申請初次招募函時,應同時檢還遞補招募函,並如期繳納就業安定費及審查費,以避免無法順利取得招募許可,影響後續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期程。
為避免雇主因申請案件遭退件要求補正而延後取得招募許可的時間,致影響原先安排的照護計畫,勞動部提醒,雇主申請前,務必確認申請書表是否完整填寫及檢查各項應備文件,並留意是否有雇主常見的退件補正原因,如此才可快速取得招募函。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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