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立委質疑《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規定,未來長照機構將「大者恆大」,現存小型的老人安養中心恐將逐漸消失;對此衛福部長陳時中說明,以法人型態成立,除了可以維護住民權益及照顧品質,長照機構運作也不會因為負責人更換而受影響,並公開接受監督,目前已經設立的住宿式長照機構如要擴充或遷移,則需依此規定成立法人機構。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2日審查衛福部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立委陳宜民質詢時表示,總統蔡英文國慶日談話才談到,要建置優質、平價、普及的長照體系,並且強調不能讓其完全變成自由市場,政府會一肩將責任扛起,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法人化」的精神,即讓機構可以營利化,與總統說法矛盾。
全台現有約千家長照機構,其中900多家為49床以下的小型機構,陳宜民指出,小型機構有可能因難以符合新法規範而逐漸凋零,長照機構市場化的走向,恐讓大型機構大者恆大,另他建議小型機構49床應增加65床,才能使小型機構有效經營,以及對原鄉、偏鄉與離島地區設置特殊條款,挹注財源與人力協助當地設立長照機構。
立委李彥秀則提到,未來新設機構可能選擇土地比較便宜的地方設置,造成長照機構集中化、分布不均、部分地區的長者難以在熟悉的社區自然安養,要求衛福部近期提供書面回應。
李彥秀質詢指出,何謂「一定規模」法條定義不清;陳時中答覆表示,由於但現有大部分住宿型機構是49床小規模,為避免管理上過於繁複,因此衛福部是將超過200床以上規模的醫療財團法人,認定為「一定規模以上」,審查時會明訂上去。
立委吳玉琴質詢指出,長照機構法人條例,原本長照法的授權是希望依老福法小型非法人機構5年內轉型為法人,目前長照法22和62條已經確認除非擴充或遷移,否則依據既有立案之法規繼續存續。但是將來在管理上,會出現五種型態的住宿型機構,長照財團法人、長照社團法人、公益性長照社團法人、原老人福利法設立之小型私立機構、和原護理人員法設立的護理機構。
吳玉琴指出,這五種機構又面臨租稅、設立標準與勞基法適用上的不同,其中老人福利機構可適用勞基法84-1,護理機構不適用84-1也不適用30-1,未來長照機構到底是否適用勞基法84-1?衛福部有無與其他部會溝通。陳時中表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列為優先法案,通過後再訂細則時會與勞動部溝通好。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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