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外勞失聯問題日趨嚴重,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雇主有義務在外勞失去聯繫或聘僱終止後的連續3日內通報相關機關,包括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勞動部強調,一旦有失聯的跡象,雇主可立即通知相關機關執行協尋,無需等待3日過後。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雇主在3日內登錄到網路平台,若外勞曠職期滿,仍需依法通報。而在外勞失聯未滿3日的期間,雇主仍需承擔管理和照顧責任,必須保留聯繫外勞的相關紀錄以證明失聯情況。
為了提升外勞仲介業者對相關法令的了解,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於11月9日和10日舉辦了兩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法令研習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科長曾建達和律師田又云分別就近期的法律修正重點,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基礎進行了解說。
在過去,對於失聯的定義相對寬鬆模糊,因此勞動部於今年5月17日發布新令,明確定義連續3日失聯的情況。外勞離開工作場所和住宿地點,且雇主和委任的就業服務機構無法聯繫外國人,或者雖然有聯繫但無法確定對方身份,或者外國人未提供明確的住宿地點和聯繫方式,或者提供的信息不屬實等情況,都符合失聯的條件。然而,如果外國人已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安置單位、原籍國駐台代表處申訴或求助,並提供明確的住宿地點或有安置記錄,則不被視為失聯。
曾建達解釋,外國人曠職的3日應為外國人應出勤的日子,如果3日中有1日未排班,或者是法定假日、休息日、休假日,則不符合通報要求。此外,即使在外國人未滿3日失聯期間,雇主仍應履行管理責任和生活照顧義務,每天主動嘗試聯繫外國人,並提供聯繫紀錄,如通話記錄、LINE訊息、排班表等,以證明實際的失聯情況。
對於雇主來說,一旦外勞失聯,可在未滿3日的時間內,進行通報,可使用勞動部行蹤不明移工網路通報平台(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然而,曾建達強調,這是雇主的權利,3日過後的通報則是法定義務,因此即使之前已在平台登錄,仍需按法規要求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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