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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專欄

201305-09

雇主或被看護人屬低或中低收入者 聘僱外籍看護工 就安費數額可降低

為配合內政部相關法規修正,勞委會修正「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其中申請資格與減免數額都與以往規定相同,僅是部份文字修改,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其每月就安費為600元,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中低收入者其就安費為每月1,200元。

勞委會5月8日修正「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勞委會說明,「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是為規範雇主聘僱家庭看護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其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資格之申請核定、變更或註銷程序。

勞委會指出,雇主或是被看護者具有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抑或是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領有生活補助者,聘僱從事看護之外國人可繳交較低就安費。

勞委會表示,雇主或是被看護者屬於低收入者,聘僱外籍看護工就安費為每月600元、每日20元;屬於中低收入者,就安費為每月1,200元、每日40元。

勞委會指出,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上述調降就安費資格者,應自具備資格日起3年內向職業訓練局申請調降就業安定費,逾期之雇主應依未調降就業安定費資格數額繳納。具備資格日係指雇主或被看護者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之起始日。

勞委會說,家庭看護工入國後,雇主或被看護者應檢附應備文件,自行寄送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申請註記;喪失或變更資格時,申請註銷或變更方式亦同。雇主或被看護者申請變更、註銷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變更或註銷資格時,自資格變更或註銷當月一日起,依原數額表繳納。

轉自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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