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已在10月29日截止。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公會全國聯合會10月27日提出修正草案意見書,當中建議刪除草案第40條第1項第18款、19款條文。而就業安定基金的用途之一,應為處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而非外國人「遣送所需旅費」,因此全聯會建議廢除草案第60條第4項,「應負擔者確無力繳納或繳納不足者,始由就安基金支付」的文字,以免造成全民共同為逃逸外勞的收容、遣返費用買單的情境。
法案預告的2個月之間,國發會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湧進近2,500條留言。全聯會理事長張添勇表示,從業人員如有違法行為,應處分該行為人,而非牽連整個公司,因此堅決反對第40條增訂18、19條規定。他還強調,勞動部所提的修法草案,將所有從業人員都視為潛在的犯罪者,這是對全國仲介的汙衊,倘若執意要通過,則所有行業都必須一體適用同樣的標準及規範。
全聯會所提修法意見,針對第18款認為已違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生存、工作、財產權,公司對於非工作時間的員工個人行為,亦無約束能力。而第19款所強制仲介負起通報義務,在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均有規範,不宜為外勞又另創新法。
張添勇指出,性騷擾的認定困難,仲介很難分辨外勞究竟是單純抱怨工作不順,還是真的要提申訴,再者,連專責機關都很難在24小時內確認性侵、性騷擾案件,卻將此責任轉由仲介承擔,一旦事後證實外勞不實指控,對雇主的傷害也難以彌補。
全聯會同時也主張,第60條的外勞遣送費用不應更動,建議刪除草案第4項「應負擔者確無力繳納或繳納不足,始由就安基金支付」。
依現行規定,外國人遣送出境所需費用,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之人為負擔的優先順位,遣送事由可歸責雇主其次,最後由外國人自行負擔。而實務上外勞逃逸被查獲,即使就服法有明訂罰鍰,事實上卻根本罰不到,我國法規對非法工作的外勞不具嚇阻作用,長期遭到詬病。
全聯會認為,處分對象必須針對涉及不法的行為人,如費用明定由就安基金支付,形同全民買單,應保留原條文之「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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