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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2

外勞自行打工 雇主仍有管理責任 非屬可掌控範圍 可提出勤紀錄證明

受到不景氣的影響,製造業生產線人力需求減少,導致部份外勞無工可做。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近期受理民眾檢舉案,發現有原居留登記在中南部地區的外勞,因生產線暫時不需要人員,因而北上打工,對此勞工局提醒,外勞非法打工,雇主仍有法定管理責任;但外勞於下班以後,若確實非屬雇主能夠管理的範圍,可以向勞工局提出說明。

勞工局10月19日舉辦今年度第四場次雇主法令座談會,針對養護機構雇主說明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目前法令規範,雇主必須承擔外勞管理的責任,因此即使是外勞自行外出打工,也有可能造成雇主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

與會養護機構業者表示,當天外勞若休假,雇主根本無法得知去向;即使是當天工作已告一段落,下班時間外勞也可自由外出,如何能管得到外勞下班後自行外出「加班」?

勞工局說明,若發現外勞有非法打工的情形,會向雇主了解外勞當天出勤的狀況,確認是否為休假。若雇主確實已盡到管理責任,正常工作以外的時間也非雇主能夠管理的範圍,可出示相關文件說明,同時也建議雇主應向外勞說明,避免違反規定。

針對膳宿費限額,雇主多半認為,以都市地區的消費水準,加上物價飛漲,一個月2,500元的膳宿費,根本就不夠支應外勞吃住的成本,但因外勞輸出國基於保障勞工權益的立場,原則上仍有訂定金額上限,大部份雇主無法依照勞委會所建議的參考上限5,000元收費,長期以來一直無法達到共識。

之前也有雇主提出勞委會函釋,認為有關膳宿費部份,契約內容應由契約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合意,因此有部份雇主在勞動契約、外國人工資切結書之外,會另行與外勞書面協議膳宿費金額。

對此勞工局解釋,勞僱雙方確實可以自行協調金額,但必須在勞動契約以及工資切結書中即議定,地方政府依照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實施工資檢查時,會依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外勞入境另與雇主簽訂同意書亦同,且切結書內容不得為不利於外國人之變更。

該局也提醒雇主,除勞基法外,處理外勞勞資爭議,都會以勞動契約和工資切結書,做為認定的依據,雇主一定要詳細閱讀內容,避免薪資、扣款爭議。
(轉自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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