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統計,截至108年1月底止,勞動部核准雇主期滿續聘案件累計超過18萬人,其中逾6成是產業類;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在期限內與外勞達成續聘與否的決定,另在申辦續聘期間,雇主應取得「招募許可函(產業類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及簽署「勞雇雙方合意續聘證明書」辦理期滿聘僱作業,以免延誤申辦時程。
根據最新統計資料,累計至108年1月底止,勞動部核准雇主期滿續聘案件有18萬3,173人,其中家庭類占近3成6、有6萬5,579人,產業類占6成4、有11萬7,594人。
至於申請期滿轉換案件有2萬5,439人,家庭類有3,950人、產業類則有2萬1,489人;已有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案件則有7,728人,3,044人是家庭類、4,684人是產業類。
勞動部指出,就服法105年11月3日修正公布刪除外勞於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的規定,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願意繼續受僱的外勞申辦續聘許可,或為不續聘但仍有在臺工作意願的外勞辦理轉換雇主,否則即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得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外勞聘僱期滿無須出國,即可由原來的雇主聘僱續留臺工作,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2至4個月內,確認外勞是否同意仍由雇主繼續聘僱,如果外勞同意續聘,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外勞期滿續聘;如果外勞不願意續聘欲返國,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14日內,為外勞辦理出國手續;抑或外勞想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原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勞動部將依外勞意願,於轉換雇主的資訊系統登錄相關資訊,以便新雇主聯繫接洽媒合事宜。
勞動部提醒,續聘外勞需注意2步驟,首先是雇主於外勞聘僱期滿前4個月完成招募許可函(產業類雇主並取得入國簽證許可函)後,再於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辦理期滿續聘,勞工即可續留台工作。
不過在受理申辦期滿續聘案件時,勞動部發現雇主申辦期滿續聘作業遭退件常見原因為「雇主漏未辦理招募許可函(含入國簽證許可函)」及「忘記簽署雙方同意期滿續聘證明書」的情形,為使申請作業順行,提醒雇主多加留意辦理時程及應備文件,並於送件前再次確認申請書表資料欄位是否完善,避免影響申辦期滿續聘時效。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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