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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專欄

202404-15

營造、製造業等聘僱移工 勞資會議為必備條件 以每3 個月為周期 需固定開會並作記錄

最近有傳聞指出,一些事業單位欲招募移工,但因未成立勞資會議而未符合相關資格。根據勞動部的規定,招募移工的企業需提交「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其中包含要求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

最近開放一般營造業和特定工廠可申請招募移工,但許多企業對於移工申請的條件尚不熟悉,在申請過程中發現缺少勞資會議的記錄,因此無法順利取得雇主資格。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的規定,事業單位在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之前,應先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開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其中包含「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根據勞基法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需選派勞資代表各2-15人,勞方由工會或公司選舉選出,勞方代表不得為一及業務行政主管,並需顧及性別比例;資方代表則由事業單位指派熟悉業務和勞工情況者擔任。選出代表後,公司應該將勞資會議的代表名冊報給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在有遞補、變動等情況時提供更新的名冊。若事業單位的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則勞資會議的當然代表為雇主和員工,必須參與會議。

勞動部提醒,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由勞資雙方輪流或共同擔任主席,需要雙方代表過半才能成立會議。若會議討論事項無法達成共識,可以進行投票決定,需要3/4以上的出席代表同意才能達成決議。開會時必須製作會議記錄,由參與者簽署,不得偽造或記錄不實。對於參加勞資會議的代表,公司應該給予公假,並不得解雇、調職或減薪。

勞動部表示,按法令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內部狀況,選擇每三個月固定周期召開會議,或自訂每三個月的周期召開會議。例如,某公司可以設定2月1日至4月30日、5月1日至7月31日、8月1日至10月31日、11月1日至1月31日等四個周期,在每個周期間召開一次會議,即符合規定。然而,若兩次會議間隔過於相近,則需說明理由。

勞動部指出,仍會持續補助行政機關協助企業成立勞資會議,地方勞動局處也提供不同程度的資訊與協助。若企業需要輔導,可向相關單位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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