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針對109年3月17日至109年6月17日期間聘僱許可期滿的移工,因航班因素未如期出國且未辦期滿續聘或轉換者,勞動部同意由原雇主提出3個月或6個月短期聘僱申請,在短期聘僱期間,外國人可以合法工作,不過,在該移工未出國前,雇主不得引進或聘僱新移工。
為配合雇主申請短期聘僱,勞動部109年5月5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相關申請書表共11份,製造、家庭類等各類雇主申請書表增列申請項目(短期聘僱)及填寫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敘明「外國人須為109年3月17日至109年6月17日期間聘僱許可期滿,因航班因素未能如期出國,且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並得由外國人之原雇主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由本部自申請日起核給3個月或6個月之聘僱許可。另申請日指雇主親自送件日或郵寄送件之郵戳日或雇主線上申辦送件日。」
勞動部說明,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3月17日至同年6月17日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因故未能如期出國,且未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原雇主可持經勞動部核發之現行有效招募許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自申請日起聘僱該移工之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
勞動部指出,為避免勞資爭議發生,雇主依該案申請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時,應依現行規定檢附申請書等應備文件,及檢附移工已知悉及同意本次聘僱許可期間之切結;移工已知悉切結書是以申請書表中有含讓移工閱讀知悉是短期聘僱並簽章。
勞動部強調,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雇主在短期聘僱移工3個月或6個月時,於該名移工再次期滿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新移工。如因疫情結束或因疫情緩解而返國航班恢復,移工於本案聘僱期間屆滿前提前出國,仍要依規定辦理解約驗證程序,雇主才能辦理遞補新移工。
勞動部提醒,雇主於3個月或6個月聘僱許可期間之就業安定費計收、轉換雇主或工作、定期健康檢查、期滿續聘、期滿轉換、聘僱管理等事項均比照現行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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