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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專欄

202006-10

工作年限9/17將屆滿 雇主可申請延長3個月

勞動部6月8日發函指出,為減少人員跨境移動,自109年6月17日至9月17日止,針對移工在台工作年限累計將屆滿12年或是14年者,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可以提出申請展延3個月聘僱許可。
為因應疫情,勞動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報請指揮官同意採取必要措施,勞動部先前已發文指出,在109年3月17至6月17日期間,家庭看護工在臺累積工作年限將屆滿14年,產業等其他工作類別將屆滿12年的移工,且剩餘時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3個月期間之聘僱許可,且需遵守移工一出一進規定(即原聘僱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移工)。雇主未申請延長聘僱許可期間者,應遵期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截至5月31日止,申請案件有1,033件,其中產業移工有656人、家庭看護工則有377人。
勞動部視疫情狀況滾動檢討,109年6月8日發文,自109年6月17日至9月17日止,針對移工在台工作年限累計將屆滿12年或是14年者,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可以提出申請展延3個月聘僱許可;另上次已申請延長者,若快屆滿者也可再次提出申請延長聘僱許可3個月,例如,3月29日屆期前提出申請,給3個月聘期,到6月29屆期,在屆滿前14日可以此函再次提出申請延3個月。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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