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免出國即可續留台工作,目前已累計近8萬件申辦期滿續聘案件數,申辦期間仍有雇主因欠缺申辦應備文件,導致延長期滿續聘辦理時程,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取得「招募許可函(產業類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及簽署「勞雇雙方合意續聘證明書」辦理期滿聘僱作業,以免延誤申辦時程。
勞動部統計,自105年11月《就服法》修正通過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免出國規定,至106年8月底止,雇主申辦期滿續聘案件已達7萬8,917件,占整體聘僱案件33%。
勞動部指出,期滿續聘免出國,外勞除可以減輕聘僱期滿後出境再返台工作支付國外作業費用外,企業雇主亦可因應廠內訂單彈性調整人力,家庭類雇主則可以視被看護者需求減少用人空窗期,有效共創勞雇雙贏。
勞動部說明,續聘外勞需注意2步驟,首先是雇主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完成招募許可函(產業類雇主並取得入國簽證許可函)後,再於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辦理期滿續聘,勞工即可續留台工作。
不過在受理申辦期滿續聘案件時,勞動部發現雇主申辦期滿續聘作業遭退件常見原因為「雇主漏未辦理招募許可函(含入國簽證許可函)」及「忘記簽署雙方同意期滿續聘證明書」的情形,其中「未辦妥招募或入國簽證許可函」占退件數49.95%,「未簽署合意證明」亦占退件數22.53%。
勞動部指出,為使申請作業順行,請雇主多加留意辦理時程及應備文件,並於送件前再次確認申請書表資料欄位是否完善,避免影響申辦期滿續聘時效。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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