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7月16日法案預告外勞入國後3個月內發生逃逸情況將課國內、外仲介公司責任,多日來引發仲介業者不滿,外勞入國後3個月逃逸歸罪於仲介,3個月後逃逸就歸罪於雇主,政府政策本身都沒錯嗎?仲介指出,就是市場上供需失衡,造就非法仲介、非法雇主橫行,外勞逃逸肆無忌憚,但是罰則卻是由合法經營的仲介來承擔,非常不公平。
多日來仲介對草案不滿,打了很多電話到勞委會抒發怨言,但是給予書面意見的只有5件,勞委會表示,收集意見的日期至7月23日(下周一)截止,有建議的業者把握時間表達,外國仲介部分只有駐台代表處詢問過,但是至今無人反映意見。
多電話抱怨書面僅5件
外國仲介無人反映意見
勞委會表示,草案中所指引進及服務之人數,係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聘僱許可之個案件數,也就是包含聘僱許可及接續聘許可;期間則是以許可證效期屆滿前2年所服務的人數;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則指外國人入境後3個月內,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情事,經勞委會廢止聘僱許可之人數。
仲介業者表示,外勞申請政策過於嚴苛導致供需不平衡,為何無法像新加坡或是香港,訂出人頭稅,家中有需要的人都可申請,避免申請資格不符的聘用逃逸外勞,從源頭阻斷,沒有非法雇主就不會有外勞想多賺錢而逃逸。
仲介表示,由於家庭外勞較易發生逃逸事件,設定標準是否應該分為家庭類與產業類,同一標準是不公平的,若真要實施建議應應分類訂定。
有仲介建議,應給予限期改善的機會,若是第一次換證時逃逸超標,應再給予一次改善機會,第二次換證時還是無法改善,再不予換證,否則一次就不予換證,所影響是的仲介從業員工的工作權,且仲介業已是夕陽產業,多是中高齡勞工從事,失業將會擴及影響其家庭經濟。
另仲介建議,移民署加強查緝外勞,地方勞工局應對外勞處以罰鍰,避免外勞逃逸毫無顧忌,另對於檢舉逃逸外勞或是非法雇主的獎金應增至1名給予5萬元等,不要只將責任都歸罪於仲介,讓仲介成為代罪羔羊。
建議限期改善再犯停牌
加強查緝提高檢舉獎金
此外,業者表示,外勞一入境後,會在機場接受講座,政府會告知外勞相關法令,並告知1955申訴電話,入境3個月後也會有入國訪視機制,到雇主家中查訪,如果政府都已經這麼做了,外勞還是逃跑,那政府是否也有相關責任。
仲介強調,在外勞入境半年內都會加強聯繫與查訪,但人與人之間的相處很難說,可能今天相安無事,明天就有問題,尤其是在家庭工作的,外勞遇到問題,不跟政府申訴也不跟仲介反應,就自行跑掉,為何所有的責任都落在仲介身上呢?仲介甚至不平指出,那直聘中心引進的外勞,應該也有3個月內逃逸的,勞委會敢不敢公佈數據。
仲介說,目前政府已有仲介退場機制,連續兩年評鑑C級,即不核發許可證,評鑑制度是以品質管理、違規處分、顧客(雇主與外勞)服務及行蹤不明比率來評核一家仲介公司。如政府只單看行蹤不明單一個項目的話,可能會發生仲介公司在評鑑成績達到A級,卻因為逃跑人數在比率以上,而造成停牌,那是否就代表著政府的評鑑制度是有問題的。
(轉自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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