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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配合薪資未達4萬需揭示 求才登記表修正 雇主委託就服機構求才如違法 就服機構負連帶責任

為配合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需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修正「求才登記表」,針對「核薪方式」欄位做調整,雇主若是勾選月薪、日薪與時薪須註明範圍,若是勾選依學經歷或證照核薪(每月經常性薪資達4萬元以上),就不須敘明薪資。

發展署指出,雇主若是在現場填寫求才表格,會主動告知應配合法令修正,薪資未達4萬元需告知求才薪資範圍,在新修正的求才登記表增加文字提醒,「雇主招募員工所提供職缺之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者,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 職者其薪資範圍」。至於部分雇主是使用電腦填寫求才登記表,視窗也會跳出提醒文字告知。
由於求才薪資未達4萬元須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30日生效,發展署日前已請各縣市政府預為轉知所轄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宣導,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皆應依法揭露職缺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發展署強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接受雇主委任招募員工刊登職缺,揭露之薪資經地方政府查明未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負連帶責任,將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 (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之情事) 之虞,倘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無法舉證其已善盡責任,地方政府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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