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機師持續罷工,勞方代表13日在第3次勞資協商中提出訴求「外籍副機師不得升訓」,華航資方反駁這恐涉及「就業歧視」;對此勞動部說明,《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中列舉的就業歧視條件未有「國籍」,不過公司合法聘僱1名外國人,公司內若有差別待遇,不是很妥當。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勞動部指出,《就業服務法》對就業歧視有些態樣規定,儘管其中沒有納入「國籍」就業歧視,不過台灣在民國93年做過解釋令,認定依法取得就業許可的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同樣適用於《就業服務法》中對於就業歧視禁止的規定,從精神上來說,不該在這邊做差別待遇。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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