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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專欄

201903-18

外國人生照計畫裁量基準預告 5/11前提意見 增雇主辦入國通報應聲明宿舍是否具危險因子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草案內容正式曝光,草案中將宿舍「通道寬度」、「餐廳或廚房設置安全門」刪除,住宿面積修正為3.6平方公尺,並應提供衣物櫃,由於宿舍不得設置在工作場所之規定無客觀標準,因此刪除該基準,另規劃朝高風險管理方式辦理,雇主辦理入國通報時,應聲明宿舍是否具危險因子,有意見者在5月11日前提供勞動部。
依規定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並不需要進行預告程序,但為求慎重並廣徵各方意見,以免修正後的規定造成窒礙難行,使符合現有法規的宿舍,修正後卻幾乎都變成違規,產生更大的問題,所以勞動部特將該基準草案內容對外預告60天。
針對外國人酒駕事件頻傳,要求職前講習增列雇主應宣導酒駕重罰相關法規;另地方主管機關反映「飲用標準」涉及專業認定,實施訪查時不易認定,因此將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修正應充分供給飲用水,如須煮沸方能飲用時,應置備煮水設備。
先前討論要增加衛浴設備數量,這次修正並未處理,至於外勞宿舍面積則由現行3.2平方公尺修正為3.6平方公尺,並規範雇主應提供衣物櫃,以利外籍勞工保管個人證件及財物。
有關宿舍通道寬度,因涉及建管專業,外籍勞工業務訪查員尚無專業能力進行判斷,如有疑義仍需會同建管單位認定,曾發生持有合格建築物使用執照,但通道不符規定之爭議,修正將通道寬度之基準刪除;現行規定要求餐廳或廚房均應設置足夠(二處以上)之安全門以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逃生之需,考量安全門規範係建築管理機關之權責,因此回歸權責機關管理,設置安全門之基準同步刪除。
原基準規範雇主應提供緊急事故逃生之通道,經內政部消防署澄清非屬消防設施,因此修正以避難設施取代消防設施。
鑒於地方主管機關反映宿舍不得設置之工作場所之規定無客觀標準,實務認定困難,草案刪除該基準,事業類雇主辦理入國通報時,應聲明宿舍是否具危險因子,係指廠住合一之場所,外籍勞工宿舍位於勞動檢查法所稱甲、乙、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具火災、爆炸或中毒等危害,以確保外勞安全。若屬非危險因子部分(如噪音),外勞如認為工作環境不佳時,得透過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再循勞資爭議程序處理。
為確保外籍勞工住宿安全,事業類外籍勞工宿舍將採高風險管理方式辦理,新增雇主於辦理入國通報時檢附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聲明下列事項:外籍勞工宿舍是否廠住分離、是否具高危險性因子、是否已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安申報、是否已依規定辦理消防檢修申報。
增列警示文字,告知雇主若是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如有虛偽,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訪查有不實勾選情事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論處,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2年內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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