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修正藍領外勞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明確訂定就業服務機構雙語翻譯從業人員人數計算時間點,以雇主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從業人數位基準;另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第十次修正行業標準分類,在不影響且未調整外勞核配比率下,修正第13條附表六部行業職業相關文字。
勞動部108年3月14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4條、第26條及第13條附表六草案;該公告即日生效。
配合現行身障者權益保障法針對身心障礙鑑定新制,已將身心障礙手冊修正為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仍得繼續使用,因此第24條第1款規定,增列身心障礙證明。
避免爭議在第26條定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雙語翻譯從業人員人數核計之時點,新增第3項規定,明定機構從業人員採計人數,應以雇主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時
,例如親自送件、掛號郵寄或線上傳輸之日。
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第十次修正行業標準分類,修改第13條附表六,如特定製程-食品加工製造業,先前關聯行業是「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肉品製造業」、「水產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業」、「蔬果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業」,修正為「肉類其他加工及保藏業」、「水產加工及保藏業」、「蔬果加工及保藏業」。
勞動部說明,雖然配合行業標準分類修正,行、職業類別與現行有所增減,但並未影響與調整現行職業申請外勞核配比率。
例如外勞核配A+級(35%),之前是「專業印染整理業」,配合修改為「專業染整業」;A級(25%)「印染整理業」配合修改為「染整業」;B級(20%)「水泥製品製造業」配合修改為「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C級(15%)「蔬果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業」配合修改為「蔬果加工及保藏業」;D級(10%)「照明設備製造業」配合修正改為「照明設備及配備製造業」。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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