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詢問,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若下班後到另外一家公司兼差,在轉換工作地點途中發生交通意外,是否屬於《勞基法》所稱的職業災害,雇主需不需要負責賠償?對此,勞動部回覆指出,上下班交通意外職災應是指「從家中去上班」或「下班返家」途中才算,因此上述個案,雇主不需負擔職災補償。
根據勞動部106年9月29日回函指出,勞工保險的「職業災害給付」與勞基法的「職業災害補償」是不同制度。依內政部時期75年函釋示,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認定。所稱「上下班」係指由日常居住處所出發與返回日常居住處所而言。
民眾詢問勞動部,若是下班途中趕往另一家公司兼差發生意外,由於不是「從家中去上班」或「下班返家」途中,勞動部認為不屬於《勞基法》的職業災害,因此雇主不需負擔「職災補償」。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可獲得雇主負擔的勞基法「職災補償」,以及勞保的「職災給付」兩種,其中「職災補償」依實際薪資計算,「職災給付」則是以勞保投保薪資計算,由於雇主也有負擔勞保費,因此「職災給付」可抵充雇主負擔的「職災補償」。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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