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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8

養護機構送件提供收容人名冊應確實

勞委會近期發現部分養護機構收容人數與申請人數不符,有部分收容人已經死亡多時了,仍被列在收容名冊內,恐涉及資料不實,如查證屬實其申請案將不予許可,且會以1:5廢止外勞配額;勞委會重申養護機構申請外籍看護工時,雇主及仲介公司一定要將機構內實際收容人仔細檢查核對後,再向勞委會送件申請。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0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3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為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依第21條規定,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勞委會指出,依現行規定,養護機構申請外籍看護工要準備機構內實際收容人名冊等資料,勞委會會依實際收容人數按規定比例予以核發外籍看護工許可,據了解,勞委會在審查時會與戶政資料相互勾稽,因此發現有部分機構所送申請資料中,實際收容人名冊內之部分收容人已死亡多時,甚至有死亡1年以上者,涉嫌提供不實資料,以獲取更多外勞配額。

雖然部分機構表示,因行政人員疏失就把之前整理舊的收容名單(含已死亡者)送給仲介公司,而仲介公司也沒再請機構確認實際收容人到底有那些人員即送件申請,才會造成資料有誤。

不過,勞委會表示,對上述情形,勞委會將查證其符合申請資格之收容人數,以追究是否涉嫌提供不實資料責任,如查證屬實者,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1款規定,申請案將不予許可,並依據第72條及裁量基準規定,按照提供不實資料人數,採1比5之比例,廢止外國人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且再依據第54條裁量基準規定,對於未來2年內申請案件,同樣按1比5之比例,不予許可。

勞委會提醒,養護機構申請外籍看護工時,雇主及仲介公司一定要將機構內實際收容人仔細檢查核對後,再向勞委會送件申請,避免提供不實資料之情形被處罰。

(轉自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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