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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9

勞資會議記錄改4次 擬逐步增加次數 3.6萬家受影響 勞動部擬12月中旬研商

針對聘僱外勞企業,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僅需檢附「最近一次勞資會議紀錄」,將改成檢附「一年4次的勞資會議記錄」,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8日表示,將於12月中旬邀集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單位研商。據了解,初步規劃檢附「一年4次每3個月定期召開的勞資會議記錄」,為避免「開假的」,會給予緩衝期,如明年實施後將會逐步增加檢附勞資會議記錄的「次數」;約3.6萬家產業外勞雇主受影響。

依據證交所統計,每年上櫃、上市企業各約20家;3.6萬家產業外勞雇主則包含3.5萬家製造業、1千餘家養護機構、少數營造業與漁船主以及仲介機構(申請雙語人員),在辦理初招、重招應備文件需向地方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其中檢附資料包括最近一次舉辦勞資會議。
王厚偉表示,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是法定義務,現行機制規範產業外勞申請、上市上櫃申請都得檢附最近一次勞資會議紀錄,外界質疑一次勞資會議很好交卷,目前盼提升檢附勞資會議次數,透過加強行政管制,盼企業能夠落實招開勞資會議。
王厚偉說明,勞動部已經與證交所、櫃買中心溝通商談,將上市上櫃條件改成檢附「一年4次的勞資會議記錄」,據了解,兩單位目前都同意研議。勞動部也將在12月18、19日邀集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開會討論,他強調,檢附一年的勞資會議記錄新制,將研擬給予事業單位緩衝期,希望企業建立召開勞資會議程序,按規定時程每3個月召開一次勞資會議,一年召開4次勞資會議。
對於,外界質疑,勞資會議都由資方主導,王厚偉強調,勞資會議決議應有3/4同意,比起現行多數決、半數決都來得嚴格,就是盼事業單位尊重勞方代表意見,明年,勞動部也會開辦勞方代表的研習會,幫助勞方代表提升協商權。
此外,台灣勞工陣線、經濟民主連合8日上午召開「勞資會議的真相:御用工具?權益把關?」記者會,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認為,現行召開勞資會議的規則,完全無法把關勞工權益,也不能代表勞方意見,修法後甚至有違憲之虞。

由行政院提出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法案已經送出委員會,本次修法包含「放寬單月加班工時上限從46小時到54小時」、「鬆綁每七天一例假」、「輪班間隔11小時縮短至8小時」等多項勞動條件鬆綁,以上三項變革又將「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把關機制。
勞團指出,台灣的工會覆蓋不足只有7%,絕大多數的企業都沒有工會,只能由勞資會議來作為把關機制,但是勞資會議往往由資方主導,勞方代表的產生也缺乏明確的民主機制,也無法代表多數勞工,甚至常常沒有實際舉行,勞團批評,勞資會議只是人資部門的「紙上作業」。
王厚偉表示,勞資會議是勞工跟雇主的溝通平台,而非對抗平台,所以才是對等數目代表的協商,工會的目的則是集體團結力量。勞資協商和工會是不同的概念,勞動部當然希望組織工會的數量越來越多,但在沒有工會的情況下,必須要有機制讓勞雇雙方可以溝通。
他呼籲,雇主要思考怎和跟勞工代表溝通,並說明為何要有改變,爭取勞工的支持。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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